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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長江商報消息 本報訊(記者 熊輝 通訊員 李國柱 )《武漢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》今起在武漢市實施。對銷售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;對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,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,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。  (原標題:銷售燃放孔明燈最高罰2000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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